略過巡覽連結
略過巡覽連結首頁 > 關於學會 > 學會章程
略過巡覽連結
線上報名系統

學會章程

中華民國42年04月19日 訂定

中華民國50年03月05日 修定

中華民國52年05月12日第 二 次修訂

中華民國63年10月06日第 三 次修訂

中華民國68年01月14日第 四 次修訂

中華民國71年11月07日第 五 次修訂

中華民國75年05月25日第 六 次修訂

中華民國78年12月25日第 七 次修訂

中華民國82年06月26日第 八 次修訂

中華民國87年09月26日第 九 次修訂

中華民國91年12月28日第 十 次修訂

中華民國94年12月18日第十一次修訂

第一章 總 則

第 一 條: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國樂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二 條: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
第 三 條:本會以研究中國音樂、提倡音樂教育,轉移社會風氣,發揚民族文化為宗旨。

第 四 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 五 條: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、分支會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,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 六 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關於國樂團體及樂人之聯繫事宜。

二、關於中國音樂之研究發展事項。

三、關於國樂之演出及推廣事項。

四、關於國樂樂器改良及製造事項。

五、關於國樂曲譜、樂書等之出版事項。

六、關於國樂人才之培養及訓練事項。

七、關於國樂科系學生獎學金設立事項。

第二章 會 員

第 七 條: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:

一、個人會員: 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,對國樂有研究或愛好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繳納入會費及當年年費,並經理事會通過後,為個人會員。

二、團體會員: 凡公、私機構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

三、預備會員: 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未滿二十歲,對國樂有研究或愛好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繳納入會費,並經理事會通過後,為預備會員。

四、榮譽會員: 凡在國樂學術上有特殊貢獻或對本會有重大協助或贊助者(無論中外人士)由會員五人之提議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
五、永久會員: 凡個人一次繳交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正或以上,填具入會申請書,並經理事會通過後,終生為本學會會員,得免繳年費。

第 八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 或停權處分;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 九 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二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 十 條: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。

第 十一 條: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第 十二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 一權。但預備會員、榮譽會員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權舉權與罷免權。

第 十三 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於連續兩年未繳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 會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再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補 繳最近兩年內之會費,即可恢復會員身分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

第 十四 條: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由理 事會代行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第 十五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
第 十六 條: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 會,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

第 十七 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七、議決名譽理事長及顧問之聘請。

八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 十八 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 席。理事會置副理事長一至二人,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聘任之,襄理理事長處理會 務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一人代理 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 十九 條:監事會之職務如下:
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 二十 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
第二十一條: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 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十二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
第二十三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
 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四條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並得置幹事六人,由 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 機關核備。

第二十五條: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
第二十六條: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,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 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二十七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七人,顧問七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 事之任期同。

第四章會議

第二十八條:會員(會員代表)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 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二十九條: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 三十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 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。

第三十一條: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 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三十二條: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 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三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、預備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參佰元整。團體會員入會時, 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仟元整。
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。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千元整。

三、事業費。

四、會員捐款。

五、委託收益。
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七、其他收入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三十六條: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有。

第三十七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八條:本會辦理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第三十九條: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 

地址:台北市民生東路一段25號3樓之8 電話:(02)2531-1997
E-mail:
scm.adsl@msa.hinet.net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考級、大賽專用 E-mail: chinesemusical000@gmail.com 專線:0903-375-000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網站維護